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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2004 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 [2004]448 号),认真实施“ 2004 年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4 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中农村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 [2005]15 号)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2005 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培训项目总体方案》(卫农卫合医便函 [2005]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为乡(镇)卫生院装备部分急救设备,为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县、乡经办机构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健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项目策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实推进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负责,分管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将项目实施纳入我省卫生工作总体规划,做到“六个结合”,即:与开展“全省农村卫生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相结合,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相结合,与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村卫生室(所)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相结合,与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相结合,与完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相结合,统筹安排,推进农村卫生各项工作。
(三)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师资培训、乡(镇)卫生院长培训的师资培训,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干部和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村级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师资培训、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安排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进修学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主检医师集中理论学习,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安排乡(镇)卫生院主检医师进修学习,以及村级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同时负责师资推荐、人员组织等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的要求,制定设备采购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采购,各地做好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质量
各地在培训实施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实效,确保培训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必须保存受训人员和师资名单、课程安排、教材、讲义、考试成绩、进修安排等有关原始资料。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应将受训人员名单、课程安排、考试考核成绩等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加强下拨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档案,设备到达后必须在索赔期内开箱使用,发挥效益。
三、项目内容
(一)人员培训
1 、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 1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为全省 1533 所乡(镇)卫生院各培养 1 名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对象为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中青年临床技术骨干。使他们熟悉传染病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知识,正确开展疫情报告和初步诊疗工作并能够对疫情进行初步分析,正确甄别和运转可疑病人,全面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能力。学习时间 6 个月,补助标准: 40 元 / 天 / 人。
培训分为集中学习和进修学习两种。集中学习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理论学习 1 个月,主要学习传染病的法律法规、疫情报告管理、现场调查和流行病学等有关知识。进修学习由市和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分期、分批在设区市或县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传染病科进修学习 5 个月。通过授课学习掌握传染病临床表现、传播途径、流行特征、实验室检查、并发症和预后以及治疗方法,并学习院内感染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措施,了解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观察期的时间和对接触者的观察时间及处理原则;预防接种的对象和儿童计划免疫程序等知识。
( 2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为全省 1533 所乡(镇)卫生院各培训 1 名院长,对竞争上岗的院长优先培训。通过学习有关的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等知识,使院长掌握基本的卫生管理知识,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学习时间 14 天,补助标准: 80 元 / 天 / 人。
( 3 )乡村医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培训。为全省 15854 个行政村各培训 1 名掌握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的乡村医生,使他们正确掌握疫情报告管理、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和技能,初步提高村卫生室(所)传染病防治能力。该项培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乡(镇)卫生院集中举办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的专业培训班,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管理和个案分析等。培训共 5 天,补助标准: 40 元 / 天 / 人。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以短期专题培训为主,政策理论讲解与实际操作、现场考察相结合,培训工作采取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干部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合作医疗政策、规章制度、基线调查、方案设计和调整、基金管理、会计制度、审核报帐程序、管理软件操作、数据统计分析、服务行为规范、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等内容。
(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培训班
培训对象:设区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及主管人员,财政局主管局长;试点县(市)政府主管县长,县(市)卫生(农医)局局长、财政局主管局长和民政局主管局长。设区市 3 人、试点县(市) 4 人,共 77 人( 11 × 3+11 × 4 ),培训 4 天,补助标准: 100 元 / 天 / 人。
(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干部培训
培训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卫生(农医)局主管局长、主管人员,县(市)财政局主管局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试点县(市)乡(镇)长。县级 5 人,共 55 人( 11 × 5 ),乡级 1 人共 186 人,共 241 人,培训 6 天, 2 次,补助标准: 100 元 / 天 / 人。
(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培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服务监管人员培训班、财会管理人员培训班和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经办机构服务监管人员、财会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县级 6 人,乡级 3 人,共 624 人( 11 × 6+186 × 3 ),培训 7 天, 2 次,补助标准: 100 元 / 天 / 人
(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县级机构 3 个,每机构 5 人共 165 人( 11 × 3 × 5 ),乡级机构 5 人共 930 人( 186 × 5 ),总共 1095 人,培训 5 天,补助标准: 50 元 / 天 / 人。
(二)设备装备
1 、乡(镇)卫生院急救设备品目,根据基层对卫生部指定的 8 种设备,即:抢救床、电解质分析仪、制氧机、 X 线防护设备、高压灭菌锅、接生包、紫外线灯、地站灯的需求意向确定。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装备计算机、打印机各 1 台。
3 、设备采购工作 2005 年上半年完成。
四、经费安排
(一)人员培训
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农村卫生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安排经费,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1 。
(二)设备采购
此项目规定的设备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按国家确定的每个乡(镇) 1.2 万元的标准,为我省 1533 所乡(镇)卫生院装备部分急救设备,此项经费共计 1840 万元。 11 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 186 个乡(镇)经办机构装备计算机、打印机,此项经费共计 119 万元。
(三)配套经费
各地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五、项目管理
(一)分级管理
1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的培训根据卫生部的安排,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乡村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培训要求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培训大纲、培训总体方案和考核评估方案以及编写的相关培训教材承办。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写乡村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拟定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委托江西医学院具体负责省级培训,并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师资、教材、课时安排、培训时间等。
4 、完成时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培训工作要求在 10 月底以前完成,其他培训工作要求在 12 月底以前完成(详见附件 2 )。
(二)制定计划
各设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计划,并于 2005 年 4 月底前报省卫生厅。设区市卫生局农村卫生主管科(处)负责牵头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经费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 [2004]60 号)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下达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时予以相应扣除。
(四)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在项目完成 2 个月内,须向卫生厅、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评估报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项目全程实施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设备进行跟踪问效,对下发不及时、管理不善、效益不好的进行调整。随时接受中央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 2
培训时间初步安排表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3 月 |
制定省级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监督评估方案,确定省级培训委托机构,开展师资培训;市、县确定师资、培训机构。 |
4 月 |
各地制定实施计划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
5 — 10 月 |
完成师资培训;省级培训在 7 月份以前完成;市、县开展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设区市在 7 — 8 月份完成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任务;县级在 8 — 9 月份完成村级卫生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在 9 — 10 月完成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随时接受卫生部和省级检查评估。 |
11 月 |
培训扫尾工作,逐级开展培训监督评估工作。 |
12 月 |
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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