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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事故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医疗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医疗案件和纠纷日益增加,我省卫生医疗机构人员不懂法、律师不懂医、医疗机构应诉能力差的情况,为建立一支既懂医疗,又懂医疗法律、法规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例的应诉人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对“医疗事故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班” 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学员管理
第二条 学员资格认定:经各单位批准,参加培训的学员须持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里到江西医学院成教学院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培训手续,按教学安排参加培训,方具备学员资格。
第三条 报到注册:学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江西医学院成教学院报到、注册,填写《江西省医疗事故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学员登记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附单位证明,无故逾期未报到注册者,取消本期培训资格。
第四条 学员请假规定:
1 、教学安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践都有进行考勤。学生的出勤占成绩的 10% ,由班主任负责不定期抽查。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和考试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旷考论处。
2 、学员一般不予请假,如必须请事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并陈述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要有医院疾病证明;请公假要有所在单位证明。
3 、学员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原则上事假审批仅限一次,请假审批权限为: 3 天以内班主任批准; 3 天以上 10 天以内由成教院领导批准。
4 、学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销假,凡未经请假代号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5 、无论病、事假,缺谭时间超过本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五条 学习结束后,学员个人作出学习鉴定。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本培训班设立班主任,承担学员在学习期限间的一切事务,负责报到注册,安排食宿、上课地点,发放学员登记表、课程表,负责学员考勤,阶段鉴定等工作。
第四章 教师与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师聘请:江医成教学院负责选拔优秀、责任感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从事本培训班的教学实践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条 教师职责:培训教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教案),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案例讨论、观摩庭审、模拟法庭、应诉演讲等教学环节的工作,组织好命题、阅卷、评分等考试环节。
省卫生厅对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章 结业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安排所规定的考试与考查、结业考试。考试与考查全部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和江西医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员未完成教学计划安排所规定的课程,中途弃学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江西省医疗事故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班考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省医疗事故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的考核管理,完善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结合我省医疗事故 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成绩考核采用考试 、考查、结业考试等形式,对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提高应对医疗事故处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医疗事故司法审判应诉人培训班的考核工作。考核的课程以培训计划所确定的科目为准。
考试
第四条 考试以理论考试为主,考查为辅。考试科目分考试和考查;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查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考试形式为:开卷、闭卷、开卷加闭卷相结合。
第五条 理论考试成绩以学员课程考试成绩、平时上课出勤的综合评定为准,其比例为课程考试成绩占 90% ,上课出勤占 10% 。命题均由成教学院组织完成。
第六条 结业考核是在学员通过了所有培训,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后,方能参加结业考核。考核形式为开卷加闭卷的形式。所有学员通过结业考核才能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章 阅卷评分
第七条 阅卷、登分、报送成绩等工作分学科进行,由成教学院组织完成,组织教师制定评分细则、评分标准、评卷尺度。评分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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