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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学院成人高等医学教育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形象,杜绝和制止一切违纪行为,形成良好的考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 、不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或上岗不佩戴工作标志的;
2 、不按规定清点考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或不验考生证件的;
3 、监考时站在考场外或在考场内吸烟、谈笑、看书、看报的;
4 、不收缴考生的考试资料及不准带入考场的其它物品的;
5 、不认真履行考场工作职责的;
6 、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关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 、考试工作人员有第一条中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经巡考领导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2 、监考人员擅离职守、串岗,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的;
3 、监考人员发现违纪的人和事,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汇报、听之任之,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4 、阅卷人员阅卷评分、累分差错较多,经指出不改的;
5 、阅卷人员擅自在指定地点以外阅卷或擅自请非阅卷人员阅卷的;
6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7 、泄露有关命题、判卷、监考、阅卷等考试工作情况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监考人员对舞弊行为放任不管,造成本考场五分之一考生作弊得逞的;
2 、在考试中帮助、纵容、袒护考生作弊的;
3 、接受考生贿赂、协同他人作弊的;
4 、监考时丢失考生答卷的;
5 、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6 、阅卷人员泄露试卷所在考点、试卷序号的;
7 、擅自拆封试卷或揭看试卷中应考者姓名、考号,泄露应考者考试成绩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
1 、在监考期间,帮助考生传字条、答题、涂改考生试卷答案的;
2 、在考试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大面积违纪现象,二分之一考生作弊得逞的;
3 、试卷保管员在试卷保管期间丢失试卷或考生答卷的;
4 、阅卷人员故意放宽评分标准多评分的;
5 、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的;
6 、命题、判卷、阅卷、监考过程中,工作人员接受学生钱、卡、物,接受学生请吃请喝、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考试工作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第四条处分外,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盗窃、泄露考试试题或故意毁坏试卷的;
2 、利用职权舞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六、处罚程序:
1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部、系、院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成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部、系、院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有处分规定第三、四、五条各项违纪行为的重大案件,由成教学院报学校审批;
2 、对违纪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由成教学院通知其所在部、系、院,由部、系、院通知本人;
3 、被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七、本规定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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