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 愿 捐 献 遗 体 登 记 接 受 站
 
 
 
 

愿捐献遗体问题解

  一.什么是志愿捐献遗体?有何重要意义?

  答: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并且不索取报酬的行为;或者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并且不索取报酬的行为。志愿捐献遗体是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行殡葬改革的举措之一,其意义重大。

  二.如何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答:(一)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到登记机构登记(南昌市八一大道江西医学院基础医学实验大楼:江西省红十字会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
    2.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3.要求他人代为登记;
    4.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二)登记内容:
    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由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交遗体捐献者本人;一份交执行人(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一份交省红十字会。
    (三)登记接受站向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三.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是否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如何变更或者撤销?

    答:可以。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向原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应予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并向撤销登记者收回“纪念证”。

    四.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能否办理捐献手续?

    答:能。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亡后(包括在本地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证明的(死者身份证明),也可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五.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有哪些?

    答: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有:
    1.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在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并于三日之内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谈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接受遗体的医学院校(医疗单位)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
    4.遗体捐献后由接受遗体的单位负责遗体的利用和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5.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6.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中发现死亡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7.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履行义务。